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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保留真意待节目播出后以质量瑕疵为由减少制作费,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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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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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保留真意待节目播出后以质量瑕疵为由减少制作费,能被支持吗?
【原创】文/汐溟
委托他人制作视频节目,尽管认为视频节目的质量存在瑕疵但仍然发行播映。制作方催要制作费尾款时,委托方能否提出质量问题并主张减少制作费呢?
2021年8月31日,甲与乙签订视频制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制作10期视频节目,制作费290万元。签约后,乙制作了10期视频节目,甲也将其在平台播出,但甲只支付220万元制作费,剩余70万元制作费未付。乙向甲催要未结款项,甲以视频节目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甲应否向乙支付剩余70万元制作费?
本文假定乙制作的视频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完全履行包含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指给付不符合债之本旨,但未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加害给付是指给付不但有违债之本旨,而且导致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失。甲主张乙制作的视频存在质量问题,是指乙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制作视频,视频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虽然视频节目已经在平台播出,但如果乙制作的视频节目没有质量问题,视频的播出效果会更好。因此,乙制作的视频并未造成甲固有利益的损失,但不符合债之本旨,属于瑕疵给付行为。
如果乙确实存在甲主张的违约行为,甲作为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请求乙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而且,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甲乙之间具有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基于涉案合同承揽合同的性质,甲也可以向乙提出包含减少报酬在内的违约责任承担请求。甲拒付剩余制作费,在其提出乙视频制作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具有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性质。
但是,即便乙制作的视频存在质量问题,甲能否请求乙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甲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受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的限制;而且减价权是形成权,对于减价的部分,合同实际上具有解除的效力,其适用应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不可随意行使,具体而言,对于减价所对应的义务,当事人应该构成根本违约;通说认为,在补正履行被明确拒绝或者已无必要时,受损害方才可行使减价权。
本文认为,以参照解除权的适用条件来认定减价权行使的合法性具有合理性。首先,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创作性质,合同为承揽合同,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视频节目,质量是否合格应该获得甲的验收确认。而且,基于日常经验判断,制作视频节目应该经历反复提出意见、多轮修改的过程。在甲对视频节目享有验收确认权的前提下,如果甲认为乙制作的视频节目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验收确认且提出修改意见要求乙完善,亦即甲应采取修理或重作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乙拒绝按照甲的意见修改,则乙构成根本违约,甲可以行使减价权。甲未要求乙修改视频节目,未要求乙补正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直接行使减价权,于乙不公。
其次,减少价款直接影响的是乙的权益,应以乙的履行情况为基础。乙按照甲的要求制作视频,如果甲未提出修改意见,乙无法自知已方制作的视频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视频节目的制作,需要双方的紧密协作,乙按照甲要求制作,甲诚信地行使验收权,积极提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