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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对影片素材质量提出异议,导演是否对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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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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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方对影片素材质量提出异议,导演是否对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原创】文/汐溟
片方聘请导演创作拍摄影片,对导演工作享有监督管理权。导演的拍摄工作及素材成果应通过片方的审核。如片方对影片的素材质量提出异议,不认可导演的工作,导演是否对其工作符合约定或素材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
约定内容
甲与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聘请乙为其投资拍摄的影片的导演,乙应完成影片的筹备、拍摄及后期制作工作。酬金100万元,分五期支付,第一期自签约后3日内支付20万元,第二期自开机前3日支付20万元,第三期自拍摄过半时支付30万元,第四期自杀青之日支付15万元,尾款自后期制作完成并经甲验收确认后支付。工作中,乙应接受甲的监督及管理,双方意见发生分歧时,甲享有最终决定权。
履行情况
乙完成影片的筹备并开机拍摄,甲支付了前两期制作费。拍摄完成80%时,乙向甲催要第三期酬金。甲称联合出品方资金未到位致使剧组资金紧张,要求乙先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待公映产生收入后再向其支付剩余酬金。乙未予同意,暂停工作。同时,因剧组存在整体拖欠酬金的情况,乙停止工作的次日,剧组也停工。
争议
乙因向甲催要第三期酬金无果,提起诉讼。诉讼中,甲辩称乙拍摄的影片存在质量问题,并举证十六场戏的拍摄素材,指明其存在的瑕疵。同时,甲主张,乙应该对其拍摄素材通过甲的认可承担举证责任,在其工作成果未通过甲的验收,且甲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的素材成果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形下,应由乙承担不利后果。
乙认为,其依据合同约定为甲提供劳务,其工作主要是指导影片的拍摄。除乙外,剧组所有部门及人员均由甲组建,对甲负责。影片拍摄的素材由甲掌握,乙无拍摄素材,无法举证素材以证明其质量符合约定或通过甲的验收。在甲单方掌握素材的情形下,乙对其举证的素材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均无法确认,因此,应由甲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评析
本文支持乙的观点。
第一,尽管在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争议时,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符合公平性,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对证据的掌控力以及谁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等因素。该案中,双方争议的事实是乙拍摄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拍摄的素材是否通过甲的验收确认。具体而言,双方对乙已经完成影片80%的拍摄量并无异议,分歧仅在于已完成拍摄的素材是否存在瑕疵。进一步论,首先,依据合同约定,乙的主要义务是指导剧组拍摄影片,在甲对此不持异议的情形下,乙无需对自己的拍摄工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拍摄工作或拍摄的素材是否通过甲的审核,属于验收确认的问题。而验收权属于甲,甲提出乙拍摄的素材存在质量瑕疵的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考虑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其对劳务质量或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并无证明责任。因在聘用方的监督及领导下工作,若聘用方不认可其工作,聘用方负有及时纠正的义务。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成果需经聘用方验收确认才可开始下一阶段的工作,否则,劳务提供者未收到批评或需要纠正的通知即视为其工作获得了认可。导演受片方聘请拍摄影片,因影片拍摄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而且拍摄工作的纠错成本较高,片方对导演的拍摄工作一般严格监督管理,如发现问题会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片方未指出导演拍摄工作存在问题,即视为其认可导演工作。
第三,影片的素材由甲掌握,乙无法举证拍摄素材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同理,甲掌握素材,其举证的素材是否为乙所拍摄、是否经过甲的